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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表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8.2.2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8.2.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 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条文说明
8.2.1 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8.2.3 本条主要是从照明节能角度考虑,高效节能荧光灯主要是指光效大于80lm/W的荧光灯。对于大面积照明场所及平时无人职守的房间,照明光源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本条针对视觉作业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中有关限制视觉显示终端眩光的规定,本规范参照执行。
8.2.5 根据对机房现场的重点调查,机房内的照明均匀度一般都大于0.7,特别是对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人的眼睛对照明均匀度要求更高,只有当照明均匀度大于0.7时,人的眼睛才不容易疲劳。
    由于人的眼睛对亮度差别较大的环境有一个适应期,因此相邻的不同环境照度差别不宜太大,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的规定是参照CIE标准《室内照明指南》(1986)制订的。
8.2.6 主机房和辅助区是电子信息交流和控制的重要场所,照明熄灭将造成机房内的人员停止工作,设备运转出现异常,从而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因此,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备用照明。备用照明与一般照明的电源应由不同回路引来,火灾时切除。通过普查和重点调查,以及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重要性的普遍认同,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主要是辅助区),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8.2.7 主机房一般为密闭空间(A级和B级主机房一般不设外窗),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地面)不低于5lx。 
8.2.8 0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基本绝缘,而Ⅰ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除依靠其自身的基本绝缘外,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与线路中的保护线连接,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采用Ⅰ类灯具,其供电线路无论是明敷还是暗敷,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应与保护线(PE线)做电气连接。
8.2.10 技术夹层包括吊顶上和活动地板下,需要设置照明的地方主要是人员可以进入的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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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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