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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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理人员


7.1.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负责人),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7.1.2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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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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