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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暖通风及绿化


10.2.1 采暖地区建筑的供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2.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通风措施。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屋地面面积的3%。
10.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 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 生产区围墙2m以外可种植乔木,辅助区可种植各类植物。
条文说明
10.2.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设计可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通风方式。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确定的。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的面积和布置是参照日本规范确定的,其通风次数相当于3次/h。
10.2.3 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液化石油气气体积聚在树木和其他植物中,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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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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