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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12.3.1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就地显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2 当全压力式储罐小于3000m³时,就地显示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
    3 应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且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4 应设置温度计。
12.3.2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和容积式气化器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和压力表。
12.3.3 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12.3.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12.3.5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
    2 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确定;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宜与控制系统联锁;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指示报警设备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条文说明
12.3.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上检测仪表的设置要求。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测量参数中,首要的是液位,其次是压力,再次是液温。因此检测仪表设置根据储罐容积的大小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推荐就地指示液位计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因为这种液位计最直观,比较可靠,适于我国国情。
12.3.4 本条规定是为了能及时检测到可燃气体非正常超量泄漏,以便工作人员尽快进行泄漏处理,防止或消除爆炸事故隐患。
12.3.5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探测器应设置在现场,报警器应设置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等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危险性较小,设置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即可。规定手提式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此值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确定的。“20%”是安全警戒值,以警告操作人员迅速采取排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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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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