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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防火分区


6.3.1 厂房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座仓库和仓库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除麻纺厂和服装厂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固体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单层厂房面积不限,多层厂房不应大于9000m²,高层厂房不应大于3000m²。
    2 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而积:单层厂房不应大于12000m²,多层厂房不应大于6000m²,高层厂房不应大于2000m²。
    3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6.3.3 变配电室,棉纺厂的分级室、回花室、开清棉间,毛纺织厂、麻纺织厂、印染厂的烧毛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墙体分隔,当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2.0m,或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
    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敞开部分设置挡雨板或通风百叶时,挡雨板或通风百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3.5 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设备安装孔等孔洞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6.3.6 化纤原料生产中的聚合物制备区、化学纤维生产中的长丝及短纤维纺丝区,当建筑物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而楼板上有生产中不可封闭的孔洞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生产区域与相邻附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7 丙、丁、戊类单层厂房与多层附房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多层部分的楼层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单层厂房的规定确定。但多层部分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多层厂房安全疏散的规定。
6.3.8 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当架空夹层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6.3.9 合成纤维原料厂及化纤厂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原料库及成品库,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²。
条文说明
6.3.2 条文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固体的厂房”指棉、毛、丝、化纤纺织厂房及化纤厂长丝、短纤维及工业丝生产中的纺丝、后加工、打包厂房等。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表3.3.1注2中规定“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在执行中经常遇到对“纺织厂房”所含范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纺织厂房”仅指棉纺织厂房;有的认为“纺织厂房”指除麻纺厂外的棉、毛、丝、化纤等各种纺织厂房,其中也应包括化纤厂的长丝、短纤维生产厂房及工业丝生产厂房。由于看法不统一,在工程项目设计和审查中经常产生意见分歧。本规范对允许增加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便于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允许增加纺织厂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规定源于1987年前,当时国内已有许多5万锭、10万锭棉纺织厂,由于厂房建筑面积大,生产工艺又不宜设置太多防火墙,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原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设计确有困难,同时随着辽阳、金山、仪征等大型化纤工程的建设,也已感到化纤厂设计中按原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设计亦有困难。当时的纺织工业部设计院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单位发函,以棉纺织厂为例说明情况,要求加大纺织工程丙类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单位在规范修订时采纳了此意见,扩大了除麻纺厂外纺织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但条文中对化纤厂中长丝、短纤维、工业丝生产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是否可增加未作明确规定。
    随着纺织工业的迅速发展,化纤厂生产规模加大,厂房的建筑面积也相应加大,由于连续生产需要,厂房中不宜设太多防火墙,迫切需要增加化纤长丝、短纤维生产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本规范编制组经调查认为:从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化纤长丝、短纤维、工业丝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棉、毛等纤维相同,均属丙类(可燃固体);从厂房中生产情况看,可燃物一般分散在设备上,不密集,化纤厂的平衡间虽然纤维较集中,但都紧密排列在条桶内或紧密缠绕成丝饼挂在丝架车上,纤维含水率较高,不易引起燃烧,且因化纤生产中很少产生飞花,生产的火灾危险比棉纺织略小一些;从安全疏散方面比较,在建筑面积相近的厂房中,化纤厂长丝、短纤维、工业丝生产厂的定员比棉、毛等纺织厂定员少,更便于疏散。因此化纤厂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固体)的厂房也可与其他纺织厂房一样扩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麻纺厂的火灾危险性较大。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主厂房曾发生爆炸事故,使厂房损毁约13000m²,180多台(套)设备损坏,并造成人员伤亡。服装厂的缝纫车间等人员密集,厂房内可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较难控制。因此对麻纺厂和服装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予扩大。
    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可再增加1倍。
6.3.4 本条对敞开、半敞开式厂房或封闭式厂房的敞开部分垂直方向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作了规定。敞开及半敞开式厂房或封闭式厂房的局部敞开部分,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如下层发生火灾,火焰的热辐射将通过敞开部分烤着相邻的楼层,而且火舌会直接向上,通过敞开部分窜到上层厂房内,这样逐层向上蔓延,会使整幢建筑起火。为了防止烟、火由一个防火分区向另一个防火分区蔓延,厂房的上、下层敞开面之间应有防火分隔。设计中可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梁及不燃烧的实体窗槛墙作为垂直分隔,垂直分隔体的总高度不应小于2.0m。当不足2.0m时,应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使烟、火偏离上层敞开口,阻止火势向上蔓延。
    垂直分隔体的高度、耐火极限以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关于建筑幕墙防火设计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指出:“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考虑到和幕墙相比,烟、火更容易从敞开口蔓延,所以将垂直分隔体的高度定为2.0m。条文中将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规定为不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即当厂房为一级耐火等级时,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为1.50h,二级耐火等级时为1.00h。
6.3.6 纺织工程中,因生产需要,设备和管道常穿过楼板,当上、下两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以往设计中要求将设备、管道与楼板之间的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实施中,有些工程未能按此要求做,主要原因是有些孔洞由于生产要求不能封堵,为了达到既能维持正常生产又符合安全要求,本条对允许楼板上存在不封闭孔洞的范围作了规定,并提出了该厂房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在执行了条文中规定的防火措施,并将楼板上除生产中不能封堵的孔洞外,其他孔洞、缝隙都进行了防火封堵的情况下,不同楼层仍可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6.3.7 条文中“多层部分的楼层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中的“楼层建筑面积”不包括多层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
6.3.8 条文中的“架空夹层”是指在单层厂房内利用空间架空设置的值班室等用房,不是指总风道。
6.3.9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有关规定。粘胶厂每座浆粕库及库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有关造纸厂独立成品仓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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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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