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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报警功能


4.10.1  装配好的湿式报警阀,按 5.8.2.1 的规定进行试验,在进口压力为 0.14 Mpa、系统侧放水流量为 15 L/min 时,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均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4.10.2  装配好的湿式报警阀,按 5.8.2.2 的规定进行试验,在进口压力分别为 0.14 Mpa,0.70 Mpa,1.20 Mpa,1.60 Mpa(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60 Mpa 的湿式报警阀),系统侧相应放水流量为 60 L/min,80 L/min,170 L/min,170 L/min(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60 Mpa 的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均应发出报警信号。
    系统侧放水停止后,湿式报警阀不再有水流向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
4.10.3  装配好的湿式报警阀,按 5.8.3 的规定进行试验,在 0.14 Mpa,0.70 Mpa,1.20 Mpa,1.60 Mpa(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60 Mpa 的湿式报警阀)压力下测定的报警流量不应低于生产单位公布的报警流量。
4.10.4  湿式报警阀在无水流通过时,阀瓣组件应能回到阀座上,无须手动复位即能依次报警。
4.10.5  装配好的湿式报警阀,按 5.8.4 的规定进行试验,在进口压力为 0.14 Mpa、系统侧放水流量为 60 L/min 时,报警口(不安装延迟器的湿式报警阀)或延迟器顶部压力不应小于 0.05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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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GB5135.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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