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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气设备房屋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 通信枢纽的各种通信机械室及消防控制室;
      2 调度中心(所)和车站的信号机械室、通信机械室;
      3 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介质库及消防控制室;
      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机房;
      5 区间通信、信号共用的中继站。
6.2.2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互感器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
      2 10kV及以上变电所控制室、高压配电室。
6.2.3 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自耦变压器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围护结构,设在房间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设置的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6.2.2 条文中所列房屋,一般附设在建筑物内,属于业务量大,性质十分重要的房间,不仅设备价值较大,而且信息重要,属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建筑场所,一旦失火将会打乱行车次序,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故对这些房屋的隔墙、楼板和门提出耐火极限要求。
6.2.3 电缆井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防止火灾蔓延和电缆井受到破坏,本条对电缆井的设计提出了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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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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