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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厂房(仓库)


6.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在联合车间的端部: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
      2 库内的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
      3 采用轻质屋面或有足够的门、窗,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4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
      5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6.3.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设于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 充电间不应有与相邻的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须设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当屋顶开有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不小于2.0㎡的通风窗,且屋顶无大于或等于0.2m高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泄压。
6.3.3 车辆段(所)、动车段的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乙类油品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6.3.4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的柴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应设于地面。

6.3.5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的库房应按危险品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可合建一个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做屋盖;
      2 地面应有从库门口向室内的下坡;
      3 库房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小于0.8m无门槛向外开启的疏散门;
      4 地面和3.0m以下的内墙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6.3.6 铁路物流中心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生活、办公、仓储、分装、交易等不同功能场所,应按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6.3.2 喷漆库、油漆库及酸性蓄电池充电间为危险等级较高的生产房屋,一旦发生事故,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故应单独建造。但在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内,由于工艺流程或面积等条件限制,此类库房、车间多与其他厂房或车间合建。由于其所占合建厂房或车间面积较小,且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易燃、可燃物数量也较少,故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在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后,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相邻厂房或车间确定其火灾危险性。
6.3.4 由于油蒸汽比空气重,采用地下、半地下式油泵间,油蒸汽会长期聚集在室内不宜飘散,在遇明火情况下易发生爆炸和火灾,故本条规定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不应建地下或采用下式建筑。
6.3.5 为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库房或同一防火分区内最好储存同一种物品。 危险品种类繁多,除爆炸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均存在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因此,危险品库房首先应具有防爆的功能。故应采取必要的泄压措施,如采用轻质屋盖和易泄压的门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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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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