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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用电安全管理


8.1 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JGJ 16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8.4 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8.5 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8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8.9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10 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11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50057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储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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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113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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