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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处理


4.3.1 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井下消防、洒水水质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各水处理单元的设计参数及水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及《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 501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利用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宜将净水设施、酸性水中和设施、腐蚀性高矿化度水的除盐设施等集中设置于水处理站内。水处理站设置的位置应充分考虑职业健康和安全因素,并应根据井下条件、地面条件、环境要求及处理后水的使用分配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3 设于井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井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置,应做到紧凑、便于管理和检修;应设置人行栈道,并应留出设备进、出通道。
4.3.4 生活污水再生复用于井下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处理流程应包括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
    2 深度处理应包括超滤或活性炭吸附;
    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中的车辆冲洗水质指标;
    4 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关闭污水再生水管道,并应能及时切换成其他水源进入井下;
    5 设计兼用于紧急供水服务的井下洒水系统,不应采用含生活污水的再生水。
条文说明

4.3.1 调查中,井下水处理厂的管理者反映:对于由设计院进行完整设计的水处理构筑物,其运行参数与地表水处理基本一致;而外购的一元化净水器却有不少达不到标定的出水能力,有的只能出70%的水。故对此类设备应校核其尺寸,并留出一定的富余量。但目前的调查是有限的,井下水的情况毕竟与地面有所不同。故条文中规定的规范用词只是“可”。设计者应注意各具体场合的特殊情况。
    矿井地面水源和煤矿地面建筑排水都没有多大的特殊性。水处理主要是去除水中的悬浮固体、降解有机物及消毒杀菌。特殊水质的水需要做中和、软化、除盐的也与一般工业给水一样。水处理工程设计的一般原则是共同的,故不重复。
    水处理工程的出水可能不完全回用于井下,部分出水可能用于别处或排放。对于多种要求的处理如何做到经济合理是具体设计考虑的问题。但本规范涉及内容不特殊,按地面设置的水处理工程设计原则考虑即可,故不赘述。
4.3.2 水处理设施设在地面或井下各有利弊,且均有应用的实例,各自的优劣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地面设置工程造价低、管理方便,而且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有利;而井下设置则便于污泥处置、减轻管道磨损、减少水仓清理工作量、不与地面设施争地、并不会影响地面环境。处理后直接用于井下则在井下处理可节省提升用电。如果大部分的矿井水不用于井下,则在井下进行预处理再送到地面进行后续的处理是一个较好的方案。总之,各个矿井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异,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利用酸性的井下水,必须对水进行处理以减少酸性水对管道和设备的腐蚀。在缺水的地方,一些矿井对高矿化度的井下水进行除盐,供给矿井的生活用水。这些技术方案和工程对井下消防、洒水也同样会出现,故在条文中列出。
4.3.3 井下水处理站布置在岩石或煤层的硐室中,能利用的空间有限;且井下岩石硐室的工程耗资大,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节省工程量。本条提醒设计时注意井下工程的这些特点,防止出现布置松散或不便操作的两种偏差。
4.3.4 如第4.1.4条的条文说明所述,缺水地区面临污水再生水下井的压力。为避免再生水下井带来的风险,增加本条。在煤矿设计中,污水再生水用于井下防火灌浆、混凝土施工是常用做法。与地面的应用相比,这些用水项对再生水没有特殊要求。但是,煤矿井下洒水包括喷雾防尘用水,由于水滴喷成雾状散布在空气中,可能与人体发生接触,存在着危害井下人员健康的风险,故以前一直未对污水再生水下井作出规定。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污水再生水下井难以完全避免,故参考国内外研究成果,提出保证水质的要求,务求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调研中记录的再生水下井的实例中采用的是图1所示的水处理工艺。

图1 污水再生用于煤矿井下的水处理工艺
图1 污水再生用于煤矿井下的水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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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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