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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检验规则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制度规程,确保每批产品符合本部分规定。
9.1 检验分类
9.1.1 产品型式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1.2 产品出厂检验应按表5规定的项目进行。
9.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9.3 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按附录A~F的规定。
9.4 检验结果判定
9.4.1 本部分规定的各种阀门相应的试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9.4.2 本部分规定的重点试验项目如表6所示,重点试验项目中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其余非重点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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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 GB5135.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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