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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验方法


7.1 外观检查
     目测设备外表质量,应符合6.1的规定。
7.2 水压强度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前,将受压部分封闭,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3 min,结果应符合6.2.4、6.7.4、6.9.1的规定。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试验压力为其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
7.3 水压密封试验
     水压密封试验前,将受压部分封闭,注满水并排除空气,然后缓慢加压至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保持3 min,结果应符合6.3.2、6.7.5、6.9.2的规定。
7.4 流量测量
     用标定的流量计直接测量流量,其结果应符合表1~表3、表9和GB 6245中规定的流量值。
7.5 消防炮射程测量
     按GB 7956—1998中5.1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表1~表3的规定。
7.6 混合比的测量
     按GB 7956—1998中5.1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表9的规定。
7.7 泡沫发泡倍数与25%析液时间测量
     按GB 7956—1998中5.1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表1、表3的规定。
7.8 腐蚀试验
7.8.1 试验前用温水对消防炮表面仔细清洗,不应留有油腻、污物。清洗时不应使用磨料或溶剂。
7.8.2 盐雾试验箱的试验溶液由蒸馏水加入氯化钠配制而成。浓度为(50±1)g/L,pH值在25℃时为6.5~7.2。盐雾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保持在(35±2)℃,喷雾速率为1 mL/h~2 mL/h(有效面积为80 cm²的收集器,放入试验箱内24 h所测得的平均喷雾速率)。试验周期为72 h,试验周期内喷雾应连续。
7.8.3 试验结束后,从试验箱内取出消防炮,用温水清洗干净,仔细检查消防炮及附件表面腐蚀情况,试验结果应符合6.3.3的规定。
7.8.4 采用铜、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成的消防炮,可不进行上述试验。
7.9 消防炮操作性能试验
     对消防炮进行俯仰、回转连续动作30次后,各转动机构性能应符合6.3.1的规定。
7.10 液压设备试验
     按GB/T 3766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等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6.4.2的规定。
7.11 气压设备试验
     按GB/T 7932有关规定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6.4.3的规定。
7.12 电器设备试验
     按GB/T 14048.1和GB 3836.1、GB 3836.2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6.2.5、6.5、6.6、6.8、6.10的规定。
7.13 消防泵组试验
     按GB 6245中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6.11的规定。
7.14 系统性能试验
7.14.1 将系统各产品按规定连接,用无线遥控器或电控器操作消防炮动作,测量从开始揿下按钮至消防炮开始动作时的响应时间并测量控制距离,系统连续工作的时间和消防炮俯仰、回转次数。
7.14.2 流量、射程、混合比、发泡倍数、析液时间测量按7.4、7.5、7.6、7.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系统性能应符合6.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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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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