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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 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 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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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70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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