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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4.1 控制功能
4.4.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4.4.1.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在3 s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后,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4.4.1.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或延时启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4.4.1.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 s内将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4.4.1.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控制、设置功能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规定。
4.4.1.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 s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4.4.1.7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自动工作状态下可设置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不大于10 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4.4.1.8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动纠相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4.4.1.9 如果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相互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在3 s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4.4.2 指示功能
4.4.2.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指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4.4.2.4 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4.4.2.5 具有延时启动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延时指示灯。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延时启动期间,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4.4.2.7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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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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