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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火警信息终端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5.3.1 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及查询监控中心报警受理系统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
5.3.2 收到火灾报警及系统内部故障告警信息时,应能驱动声器件和显示界面发出声信号和显示提示。火灾报警信息声提示信号和显示提示应明显区别于故障告警信息,且显示及处理优先。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收到新的信息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信息受理后,相应声信号、显示提示应自动消除。
5.3.3 受理火灾报警信息时,应能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建筑物名称、报警点所在建筑物位置、联网用户的地理信息、监控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接收时间等信息;经人工确认后,向监控中心反馈确认时间、指挥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信息;通信失败时应告警。
5.3.4 应能检测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状况,出现故障时应告警,并能记录和查询故障类型、故障出现及消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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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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