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一般应分开设置。但某些工程中,因建筑条件限制,空间管道布置紧张,需将空调系统和排烟系统合用一套风管。这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使之既满足排烟时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排烟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空调的送风要求。电气控制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
      需说明的是,需设机械排烟系统的部位平时有通风系统,常常设计成一套风管,风机可采用双速风机。平时排风用低速,火灾排烟时用高速;也可采用 2 套风机,排风机和排烟机并联,火灾时切换,这种形式在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系统的地下室多有采用。
9.1.5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的制作材料以及排烟管道的布置要求。
      一、排烟管道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保证火灾时送风、排烟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条规定防烟与排烟系统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避免排烟管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规定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cm的间隙。
      二、排烟金属管道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见表9.1.5。
      地下建筑内的环境通常较潮湿,易使常用的金属通风管道受到腐蚀。地上有些场所,特别是一些工业生产场所,空间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也往往较大或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也会发生类似情况。这些场所采用钢制管道时,钢板的厚度应适当加厚。
9.1.6 本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机械送风和机械排烟管道内的设计风速。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