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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采暖


10.2 采暖
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30℃。
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2.4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2.5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 100℃时,不应小于 50mm。
10.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条文说明
10.2 采暖
10.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
本条规定了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和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一、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燃,应限制采暖设备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要求热水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10℃,不能覆盖所有易燃物质的自燃点。例如: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松香的自燃点为130℃,还有部分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小麦、淀粉、糊精粉等。
二、在《供暖与通风》(上册,前苏联马克西莫夫著)中,对有机尘埃环境的采暖,提出“……
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三、本条规定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5℃,是指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目前我国采暖的热媒温度范围一般采用:130~70℃、110~70℃和95~70℃,其表面平均温度分别为100℃、90℃和82.5℃。当散热器表面温度为82.5℃时,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这时散热器入口处的最高温度为95℃,与自燃点最低的100℃相差5℃。因此,本条规定的温度比较安全、可行。
10.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若遇明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曾发生过严重的火灾后果,为吸取教训,规定甲、乙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的厂房,是要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场所主要有:
一、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二、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三、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10.2.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受条件限制,采暖管道必须穿过这样的厂房、房间时,应将穿过该厂房房间的管道采用不燃烧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热处理。
10.2.5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采暖管道长期与可燃物体接触,在特定条件下会引起可燃构件蓄热、分解或炭化而起火,故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一般应使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预防可燃物体因长期被烘烤而燃烧。
本条强调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体间应保持一定距离,该距离应在有条件时尽可能大。一般,当采暖管道的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保持50mm的距离;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时,保持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若保持一定距离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材料对采暖管道进行隔热处理,如外包覆导热性差的不燃烧材料等。
10.2.6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甲、乙类厂房(库房)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对于其它建筑,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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