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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每台阀门都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1.2 阀门的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表5 阀门出厂检验项目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对产品质量有重大争议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g)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8.2.2 型式检验项目分别见表6、表7,检验顺序按要求规定的顺序进行。

表6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型式检验项目

表7 排烟阀型式检验项目

8.2.3 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8.2.3.1 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台作为样品,抽样的基数不得少于15台。样品的尺寸应是该批产品中尺寸最大的。试验时任选1台,按要求规定的顺序逐项进行检验。若表8所列检验项目不含A类不合格,B类和C类不合格之和不大于4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2项,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否则,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用另外两台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一台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8.2.3.2 对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中的温感器,应从同一批产品中进行抽样,样品数量为15件。
    从15件温感器中任选5件进行温感器不动作和动作温度试验。对不动作温度试验,若有80%以上的样品不动作,判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需对剩余的10件样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判不动作温度试验不合格。
    温感器不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后进行温感器动作温度试验。若全部动作判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需对剩余的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判动作温度试验合格。否则,判动作温度试验不合格。
    温感器不动作和动作温度试验检验流程如下:

表8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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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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