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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型式检验


 6.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若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表3

表3

6.4.2 型式检验的检验样品,应从每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1套。
6.4.3 材料检验的试样应从抽样的滑道上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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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4部分:逃生滑道 GB21976.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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