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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供电及其他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规定。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 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确定。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 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12.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条根据不同隧道火灾的扑救难度和发生火灾后可能的危害与损失、消防设施的用电情况,确定了隧道中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要求。
12.5.2、12.5.3 隧道火灾的延续时间一般较长,火场环境条件恶劣、温度高,对消防用电设备、电源、供电、配电及其配电线路等的设计,要求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本条所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的延续供电时间,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要求长,设计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确保消防配电线路不受高温作用而中断供电。
    一、二类隧道和三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由原来的3.0h和1.5h分别调整为1.5h和1.0h。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根据隧道建设和运营经验,火灾时隧道内司乘人员的疏散时间多为15min~60min,如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时间过长,会造成UPS电源设备数量庞大、维护成本高;另一方面,欧州一些国家对隧道防火的研究时间长,经验丰富,这些国家的隧道规范和地铁隧道技术文件对应急照明时间的相关要求多数在1.0h之内。因此,本次修订缩短了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
12.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目的在于控制隧道内的灾害源,降低火灾危险,防止隧道着火时因高压线路、燃气管线等加剧火势的发展而影响安全疏散与抢险救援等行动。考虑到城市空间资源紧张,少数情况下不可避免存在高压电缆敷设需搭载隧道穿越江、河、湖泊等的情况,要求采取一定防火措施后允许借道敷设,以保障输电线路和隧道的安全。
12.5.5 隧道内的环境较恶劣,风速高、空气污染程度高,隧道内所设置的相关消防设施要能耐受隧道内的恶劣环境影响,防止发生霉变、腐蚀、短路、变质等情况,确保设施有效。此外,也要在消防设施上或旁边设置可发光的标志,便于人员在火灾条件下快速识别和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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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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