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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医疗机构和人员


12.2.1 消防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其中支队级别的消防组织应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队卫生队(所)建设标准规定》的要求设立卫生所。
12.2.2 中队级别的消防组织应设卫生室,并配备卫生员消防中队卫生室基本医疗器械可参照附录F的F.2的标准配备,且至少应配有药柜、诊断桌、诊断椅、治疗凳、诊断治疗床,以及50种以上的常用药品。
12.2.3 消防组织应为所属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12.2.4 消防医生的考试、注册、执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要求。
12.2.5 消防医生应掌握的业务内容见附录G的G.1。
12.2.6 消防医生应为消防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12.2.7 消防组织应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员教材》的要求对中队卫生员进行培训。
12.2.8 消防中队卫生员应履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关于卫生员的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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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XF/T6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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