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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第5章和8.1的规定执行。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一台。
7.2.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每台照明装置均应经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的项目按5.1、5.2、5.3、5.7、5.8.1.1、5.8.1.2和5.8.2的规定执行。
7.3.3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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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267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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