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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功能试验;
    c) 报警动作值试验;
    d) 报警重复性试验;
    e) 绝缘电阻试验;
    f) 耐压试验;
    g) 恒定湿热试验;
    h) 气体干扰试验。
    探测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至c)三项试验,d)至h)项可进行抽样试验。其中d)至h)五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三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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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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