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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全要求


    第7.0.1条 防护区内应设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
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7.0.2条 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报警器;在防护区的每个入口处,应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防护标志。
    第7.0.3条 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第7.0.4条 防护区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第7.0.5条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7.0.6条 凡设有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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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1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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