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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自检功能试验


5.6.1 目的
    检查终端机的自检功能。
5.6.2 方法
5.6.2.1 手动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自检动作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信息显示情况。
5.6.2.2 手动操作试样指示灯、显示单元自检功能,观察并记录所有指示灯(器)和显示单元的指示情况。
5.6.2.3 手动操作解除正在进行的任一部位的自检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6.3 要求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4.2.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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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XF545.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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