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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火间距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4.2.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飞机库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2 飞机库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4.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对厂房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10.0m的基础上,由于生产火灾危险性大,飞机库比较高大等特点,同时参考了国外对飞机库防火间距的规定,防火间距增加为13.0m。
4.2.2 本条是根据现行同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并参考行业标准《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2005制定的。但当实际需要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将其用防火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门,喷漆机库设计执行《喷漆机库设计规定》HBJ 12-95。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参考乙类厂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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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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