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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电气照明


8.2.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
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2.3 安全照明用电源应采用特低电压,应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电。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条文说明
8.2.1、8.2.2 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和蓄电池供电时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作了相应修改。
8.2.3 本条是按国际电工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 60364-4-41第411.1节编写。按此条要求进行设计后,当220/380V线路PE线带故障电压和特低电压回路绝缘损坏时,都不会发生包括电气火灾在内的电气事故。在本条中安全照明指手提照明灯具、在特定环境中进行检修工作的照明,如采用市电直接供电,应采用特低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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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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