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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出厂检验


7.1.1 灭火防护靴必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制作灭火防护靴的胶料以不多于500kg的一次配料量为一批。革料以不多于100m²为一批。每批均需按5.2的规定进行检验;每双成品灭火防护靴均需按5.1的规定进行全检;以检验合格的同一品种、同一材质的灭火防护靴1000双~3000双为一批,不足1000双的也作为一批,但最少不得低于200双。从中任意抽取3双按4.2.3和5.4、5.6、5.7、5.9、5.12的规定进行检验。
7.1.3 凡有按5.1的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灭火防护靴,允许进行必要的修整,修整后的灭火防护靴仍出现不合格项的,则该灭火防护靴为不合格;胶料和革料按5.2的规定进行检验中或灭火防护靴按4.2.3和5.4、5.6、5.7、5.9、5.12的规定进行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该不合格项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批材料或该批灭火防护靴为不合格。
7.1.4 经出厂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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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XF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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