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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要求


5.1.1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便携式和袖珍式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应符合SJ 2710中3.1条要求。
5.1.2 消防用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工作频率优先选用150~167MHz、350~360MHz或403~470MHz。
5.1.2.2 每台至少应具有2个波道。
5.1.2.3 接收机应设置静噪装置。
5.1.2.4 当供电电源处于最低和最高工作电压时,其性能降低应不超过如下规定的极限。
    a. 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额定值变化3dB。
    b. 接收机灵敏度比额定值恶化6dB。
    c. 载波频率误差应在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5.1.2.5 连续工作时间:按“发”3s、“收”3s、“静噪守候”54s,应能循环工作4h。
5.1.2.6 连续发射能力:在额定载波输出功率下连续发射3min后性能应不遭致损害。
5.1.2.7 保护能力:天线接口端开路和短路发射3min后,其性能应不遭致损害。
5.1.2.8 整机(包括接收机、发射机、电池、天线)重量不应超过0.5kg,应能安装在消防员头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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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XF14-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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