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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泡沫气雾剂易燃性试验方法


5.3.1 仪器与器具
    试验用主要仪器与器具如下:
    a) 恒温水浴:温度可调范围:10°C~30°C,温度波动度及温度均匀度小于或等于1°C;
    b) 天平:最小感量小于或等于0.1g;
    c) 计时器:分度值小于或等于0.2 s;
    d) 温度计:分度值小于或等于0.1°C ;
    e) 湿度计:分度值小于或等于5%RH;
    f ) 圆形耐火玻璃片:直径150 mm;
    g) 刻度尺:量程大于或等于20cm,分度值小于或等于0.1cm;
    h) 支架和夹钳;
    i)点火源:气体点火源,出口端由金属制成,内径2mm±1mm,以纯度大于或等于95%的丁烷为燃料(亦可采用煤气或天然气代替),火焰高度1cm〜2cm。
5.3.2 试验条件及前期准备
    试验应在通风但无明显气流的环境下进行,环境温度20°C±5°C,相对湿度30%RH〜80%RH。 试验开始前,应完成以下试验条件的准备工作:
    a) 取三个满罐待测样品完全浸入20°C±1°C的恒温水浴中不少于30min;
    b) 将耐火透明圆形玻璃片水平放置,并通过支架或夹钳的方式使玻璃和刻度尺紧贴且垂直,刻度尺的零点与玻璃表面在同一水平高度;
    c) 擦干气雾剂罐体外表面,将待测气雾剂喷射1s,以排除进入吸管中的非均匀物质;
    d)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吸入有害物质,避免火灾发生。
5.3.3 试验步骤
    泡沫气雾剂易燃性试验步骤如下:
    a) 称量气雾剂,并记录质量。
    b) 按使用说明释放泡沫,使之在耐火玻璃中心堆积,形成质量大约5g,高度不超过25mm的锥体。
    c) 在释放后5s内,将气体点火源放置于试样外边缘进行引燃,同时计时开始。为观察方便,可在点火2s后将点火源移开,如试样未发生点火,应重新将点火源移到试样外边缘,如此至少3次。
    d) 如果5.3.3c)步骤发生点火,记录火焰最大高度(cm)、火焰持续时间(s),对气雾剂罐重新称 重,计算释放的气雾剂质量。
    e) 如果5.3.3c)步骤未发生点火,且释放出的气雾剂在整个测试过程中始终保持泡沫状或糊状, 则清理掉耐火玻璃上堆积的泡沫,按照5.3.3a)〜5.3.3b)重新准备约5g泡沫椎体,并保持堆积状态30s后,重新用点火源引燃,如果发生点火,记录火焰最大高度(cm )、火焰持续时间 (s),对气雾剂罐重新称重,计算所释放的气雾剂质量。
    f ) 如果5.3.3e)步骤未发生点火,清理掉耐火玻璃上堆积的泡沫,重新准备泡沫锥体,并将泡沫保持时间由30s分别改为1min、2min以及4min重新测试。期间如果发生点火,停止此测试步骤,记录火焰最大高度(cm)、火焰持续时间(s),对气雾剂罐重新称重,计算所释放的产品质量。
    g) 每次测试后对试验区域通风,尽量清除测试环境中的气雾剂残留物。
    h) 对同一罐气雾剂重复5.3.3a)〜5.3.3g)步骤两次。
    i ) 对另外两罐气雾剂进行5.3.3a) ~ 5.3.3h)测试。
    j ) 统计每次测试是否发生点火,发生点火时火焰最大高度(cm)、火焰持续时间(s),以及每次测试所用气雾剂质量.按照GA/T 536.1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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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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