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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型式检验


6.1.1 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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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GB21976.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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