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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且应明确区分由委托试验单位提供的数据和试验得出的数据:
a) 关于试验所依据的标准为本标准的说明;
b) 试验方法的偏差;
c) 试验室的名称及地址;
d) 报告的发布日期及编号;
e) 委托试验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f ) 已知生产商/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
g) 到样日期;
h) 制品标识;
i) 有关抽样程序的说明;
j) 制品的一般说明,包括密度、面密度、厚度及结构信息;
k) 状态调节信息;
l) 试验日期;
m) 按7.3.1和7.3.2规定表述的校准结果;
n) 若使用了附加热电偶,按第8章和C.5规定表述的试验结果;
o) 试验中观察到的现象;
P) 以下陈述:“试验结果与特定试验条件下试样的性能有关;试验结果不能作为评价制品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潜在火灾危险性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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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5464-2010/ISO118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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