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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本方法


5.3.1 火灾现场保护
5.3.1.1 概述
    火灾现场保留着能证明起火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等的痕迹物证,如不及时保护好火灾现场,现场的真实状态就可能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原因的破坏,不但增加了火灾调查的难度,甚至也可能永远查不清起火原因。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确定火灾调查管辖后,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现场保护。火灾现场保护人员在现场保护期间要服从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不能随便进入现场,不准触摸、移动、拿用现场物品。保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保护好现场的痕迹物证,自始至终地保护好火灾现场。
5.3.1.2 保护范围
    凡与火灾有关的留有火灾物证的场所都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但在保证能够查清起火原因的条件下,尽量把保护现场的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需要根据现场的条件勘验工作的需要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况有:
    a) 起火点位置未能确定,起火部位不明显,起火点位置看法有分歧,初步认定的起火点与火灾现场遗留痕迹不一致等;
    b) 当怀疑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时,凡属与火灾现场用电设备有关的线路、设备,如进户线、总配电盘、开关、灯座、插座、电机及其拖动设备和它们通过或安装的场所,都应列入保护范围;
    c) 对爆炸起火的现场,不论抛出物体飞出的距离有多远,也应把抛出物着地点列入保护范围,同时把爆炸场所破坏或影响到的建筑物等列入现场保护的范围。
5.3.1.3 保护时间
    保护时间应从发现火灾时起,到火灾现场勘验结束为止。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当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5.3.1.4 保护方法
5.3.1.4.1 灭火中的现场保护
    消防指战员在灭火战斗展开之前进行火情侦察时,应该注意发现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在灭火时,特别是消灭残火时不要轻易破坏或变动这些部位物品的位置,应尽量保持燃烧后物品的自然状态。在拆除某些构件和清理火灾现场时,应该注意保护好起火部位物品的原状,对于有可能为起火点的部位,更要特别小心,尽可能做到不拆散已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其他残留物。在翻动、移动重要物品以及经确认已经死亡的人员尸体之前,应当采用编号并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5.3.1.4.2 勘验前的现场保护
    根据不同火灾现场情况,可采取如下现场保护方法:
    a) 露天火灾现场:应首先在发生火灾的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处所的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起初应当把范围划大一些,待勘验人员到达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缩小。如果现场的范围不大,可绕以绳索划警戒圈,对现场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屏障遮挡或布置看守。
    b) 室内火灾现场:主要应在室外门窗下布置专人看守,或重点部位加以看守加封,必要时对现场的室外和院落也应划出一定的禁入范围,并对房间所有人做好安抚工作,劝其不要急于清理。
    c) 大型火灾现场:可利用原有的围墙、栅栏等进行封锁隔离,待勘验时,再酌情缩小现场保护范围。
5.3.1.4.3 勘验中的现场保护
    有的火灾现场需要多次勘验,因此在勘验过程中,不应有违反勘验纪律的行为。即使是烧剩下的一些构件或物体妨碍工作时,也不应该随意清理。在清理之前,必须从不同侧面拍照,以照片的形式保存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5.3.1.4.4 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对于留有痕迹、物证的处所,均应予以保护,必要时可做出保护标记。
5.3.2 火灾原因调查中的询问
    火灾调查中的询问就是对证人的查访。通过对当事人、证人、受灾人员、周围群众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获取有关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原因等的信息,为分析起火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5.3.3 火灾现场勘验
5.3.3.1 火灾现场勘验的准备
    到达火灾现场以后,应在统一指挥下抓紧做好如下几项勘验的准备工作:
    a) 组成勘验小组,确定现场勘验人员及负责人,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做见证人。
    b) 观察和了解状况: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观察并记录火势状态、蔓延情况、火焰高度及颜色、烟的气味及颜色,建筑物及物品倒塌情况;扑救情况、破拆情况、抢救人员及财物情况;人员动态,可疑的人和事。
    c) 勘验前的询问:现场勘验前向事主、火灾肇事者、发现人、报警人、了解火灾现场情况的人等了解有关火灾和火灾现场的情况。
    d) 准备勘验器材:常用的勘验器材有现场勘验箱、照相器材、绘图器材、清理工具提取痕迹物证的仪器和工具、检验仪器等。
    e) 现场勘验时的安全防护:对现场的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在进行勘验前采取相应措施。简易防护器材包括安全帽、安全靴、手套、口罩等,对于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引起的火灾现场,要佩带隔绝式呼吸器,穿全身防护衣。
5.3.3.2 火灾现场勘验步骤
5.3.3.2.1 环境勘验
    环境勘验是火灾调查人员在现场外围或周围对现场进行的巡视和视察,以便对整个现场获得一个整体概念,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
环境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火灾现场的燃烧破坏范围、大致的燃烧终止线。
    b) 火灾现场周围道路及墙外有无可疑人出入的痕迹。
    c) 通向火灾现场的通道、门窗情况。
    d) 建筑构件的倒塌形式和方向。
    e) 火灾现场外表面的烟熏痕迹。
     f) 起火建筑物周围通过的电源线路,尤其是进户线路部分,以判定火灾现场中的供电情况,以及是否有短路、漏 电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g) 火灾现场周围的临时建筑、可燃物堆垛等与现场的关系,判断是否由这些部位起火蔓延至中心现场。
    h) 起火建筑物周围、地下的可燃性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及阀门等情况,以判断有无泄漏的情况。
    i) 其他情况。如怀疑发生雷击火灾,应观察火灾现场地形,火灾现场最高物体与周围物体相对高度,可能的雷击点与起火范围之间的关系。若怀疑烟囱飞火引发火灾,应观察烟囱的高度,与火灾现场的距离,锅炉燃料及燃烧情况,结合起火时的风力风向判断有无飞火的可能。
5.3.3.2.2 初步勘验
    初步勘验是在环境勘验的基础上,将勘验的重点转向火灾现场内部,在尽量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物体原来位置的情况下进行更具体的勘验,以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
    初步勘验的主要内容有:
    a) 现场有无放火痕迹,如门窗破坏、物品移动情况等;
    b) 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燃烧终止线;
    c) 不同部位各种物质烧毁情况,同一物体不同方向的烧毁情况;
    d) 倒塌的部位、方向和形成倒塌的原因;
    e) 物体上形成的燃烧图痕或烟熏痕迹;
    f) 不燃建筑材料的变形熔化情况;
    g) 火源、热源的位置及状态;
    h)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及其位置被烧状态。
5.3.3.2.3 细项勘验
    细项勘验是指初步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痕迹、物证,在不破坏的原则下,可以逐个仔细翻转移动地进行勘验和收集,以确定起火点。
    细项勘验的主要内容有:
    a) 可燃物烧毁、烧损的状态,根据燃烧炭化程度或烧损程度,分析其燃烧蔓延的过程;
    b) 建筑物和物品塌落的层次和方向;
    c) 不燃物或难燃物的破坏情况;
    d) 烟熏痕迹;
    e) 悬挂物掉落的位置和形态;
    f) 低位燃烧部位和燃烧物,判断形成低位燃烧的原因;
    g) 搜集现场残存的发火物、起火物、发热体的残体;
    h) 人员烧死、烧伤情况。根据死者姿态,判断伤者遇难前行动情况。
5.3.3.2.4 专项勘验
    对火灾现场找到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
    专项勘验的主要内容有:
    a) 各种起火物,如油丝、油瓶残体,根据物品特征分析它的来源;
    b) 电气线路,有无短路点、过电流现象,根据其特有的痕迹特征,分析短路和过电流的原因;
    c) 用电设备有无过热现象及内部故障,分析过热和故障的原因;
    d) 机械设备,检查有无摩擦痕迹,分析造成摩擦的原因;
    e) 反应容器,检查其内部物料性质及数量和工艺条件;
    f) 储存容器,检查其泄漏原因及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的条件;
    g) 自燃物质的特性及自燃的条件;
    h) 热表面的温度,发热时间,与可燃物的距离,可燃物的有关特征等。
5.3.3.3 火灾现场勘验方法
    现场勘验时应注意准确确定挖掘的范围,明确挖掘目标,确定寻找对象,要耐心细致,注意物品与痕迹的原始位置和方向,发现物证不要急于提取。
    主要勘验方法有:
    a) 剖面勘验法:在拟定的起火部位处,将地面上的燃烧残留物和灰烬分开一个或多个剖面,仔细观察残留物每层燃烧的状况,辨别每层物质的种类;
    b) 逐层勘验法:对火灾现场上燃烧残留物的堆积层由上到下逐层剥离,观察每一层物体的烧损的程度和烧毁的状态;
    c) 筛选法:这是对需要详细勘验、范围比较大,只知道起火点大致的方位,但又缺乏足够的材料证明确切的起火点位置的火灾现场采用的一种方式;
    d) 复原勘验法:在询问证人的基础上,将残存的建筑构件、家具等物品恢复到原来位置和形状,以便于观察分析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e) 水洗法:是指用水清洗起火点底面或其他一些特定的物体和部位,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的方法。
5.3.4 调查记录
    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应把调查过程、发现的线索和痕迹物证、证人提供的证言等如实记录下来。现场勘验主要包括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现场录像、现场录音、现场询问笔录等。
5.3.5 火灾物证鉴定
    火灾现场中残留的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火灾责任等的证据,并不都是能够直接地或直观地作为证据而起证明作用的,有的需要经过有鉴定资质的单位或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
5.3.6 火灾原因分析认定
5.3.6.1 概述 
    火灾调查人员应对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物证鉴定等获取的线索、资料、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通过分类排队、比较鉴别,排除来源不实、似是而非的材料,对查证属实的因素、条件和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推理,进而认定起火原因。
5.3.6.2 起火时间
    起火时间是火灾过程中起火物发出明火的时间,对于自燃、阴燃则是发热、发烟量突变的时间。
    确定起火时间的目的是帮助区分火灾的性质和划定调查范围。如果存在人为因素,就要以确定的时间为基础,采用定人、定时、定位的方法进行查证,以便从中发现可疑线索。
5.3.6.3 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是认定起火原因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火灾现场勘验中,需要由火灾现场的客观情况来决定起火部位的范围,一般燃烧痕迹比较集中,特征比较清楚,能够看出火源的位置和火势蔓延方向,起火部位的范围可缩小,相反则需扩大。
    起火点通常只有一个,但如果存在多个起火点时,应考虑放火、电气线路故障、爆燃起火和飞火等。
5.3.6.4 起火前的现场情况
    查明起火前的现场情况的目的是为了从起火前和起火后现场情况相对照的过程中发现可疑点,找出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主要应查明以下几方面情况:
    a) 建筑物平面布置、建筑物耐火等级、用途、室内陈设情况等。
    b) 火源、电源情况:火源所处的部位以及与可燃材料、物体的距离,有无不正常的情况,是否采取过防火措施;敷设电气线路的部位,电线是否合格、是否超过使用年限,有无破旧漏电现象,负荷是否正常,近期检查修理情况;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和发生过的故障都应了解清楚,以便推断出可能引起着火的物质和设备。
    c) 储存物资情况:要了解起火房间或库房内是否存有化学物品或自燃性物品;可燃物与电源、火源的接触情况;物质的性质及存放条件。
    d) 有关防火安全规定、操作规程等情况。
    e) 以前是否发生过火灾,以及发生地点、火灾原因,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f) 有无灯光闪烁、异响、异味、升温和机械运转不正常等现象。
5.3.6.5 火灾后现场情况
    起火后的现场情况主要应查明以下几方面情况:
    ——起火时气象条件及火势蔓延方向;
    ——遭受火灾破坏比较严重的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
    ——现场上有哪些同火灾有关的痕迹和物证;
    ——当事人或其他人中有无反常现象。
5.3.6.6 灭火行动对现场的影响
    灭火行动往往对火灾现场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灭火过程中的疏散财物、抢救人员和破拆将使火灾现场的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对火灾现场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必须弄清灭火的全部过程,并分析灭火行为对火灾现场产生的影响。
5.3.6.7 群众对火灾发生的反映
    本单位的职工、附近的群众对发生火灾的场所比较熟悉,他们对有关火灾发生的反映常常可提供很多可参考的线索,收集他们的反映,对查明火灾原因有很大的帮助。有时,群众的反映会有不准确的成分,调查询问时,一方面应听取群众的反映,同时也应结合其他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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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XF/T8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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