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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证言和陈述的审查


7.6.1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7.6.1.1 对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审查
    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存在的恩怨对立关系等。存在此类关系,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并削弱该证言的证明力。
7.6.1.2 对影响证人证言主观因素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述能力等,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其客观地提供证言。审查证人的主观因素(恐惧、紧张、激动、惊慌)对证言的客观真实性的影响,弄清有无妨碍其如实提供证言的因素和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人员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
7.6.1.3 对影响证人证言客观因素的审查
    充分考虑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因素,对可能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因素,要认真鉴别,判断其在当时情况下,能否正确地感知与火灾有关的某种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模拟实验加以验证。
7.6.1.4 对证言来源的审查
    主要弄清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自己目睹的,还是听别人传说的。如果是证人直接听到或看到的,还应弄清其感知这些情况时的主客观条件。如果是听他人传说的,则应尽可能地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以判断有无失实的可能。凡是道听途说以及怀疑、猜测未经查证属实的,都不能作为认定火灾案件事实的证据。
7.6.1.5 对证言内容的审查
    审查证言内容的基本方法就是分析证人所叙述的事实情节有无矛盾。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矛盾和可疑之处时,应深入核查,将证人证言同案内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研究,使之相互印证,分析它们是否协调一致,切实弄清其原因,以鉴别证言的真伪。
7.6.1.6 对证言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审查
    证言如果是真实的,其他证据也是真实的,它们应该具有一致性、统一性,不应存在矛盾。如果发现有矛盾,应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如果排除了其他证据的不真实性,就可以肯定证言的不真实性。证言有部分不真实的,也有全部不真实的,应做具体分析。
7.6.2 对受害人陈述的审查
    对受害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受害人与火灾责任人关系的审查;
    ——受害人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的审查;
    ——受害人陈述内容的审查;
    ——受害人陈述形成过程的审查。
7.6.3 对火灾肇事人陈述的审查
    对火灾肇事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对陈述动机的审查;
    ——对陈述方式的审查;
    ——对火灾肇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联系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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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XF/T8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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