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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装备试验


5.1.1 消防泵性能试验
5.1.1.1 测试仪器
    a)  标准压力表(1.5级)或其他不低于该精度的压力测量装置;
    b)  流量计;
    c)  转速测试仪或转速表。
5.1.1.2 试验时应将消防泵逐台按照5.1.1.3和5.1.1.4进行测试。
5.1.1.3 将压力表安装在消防泵出口端,在消火栓处接带有直管段的流量计;稍开启消火栓阀门,关闭其他出水阀门。启动消防泵,调节其转速达到额定值,待运转稳定后,同时测量消防泵的转速、出口压力和流量;然后增大消火栓阀门的开启度,调节消防泵的转速达到额定值后重复上述参数的测量;直至消火栓阀门全部开启为止。消火栓阀门必须均匀地开启,从稍开启至全部开启,顺序开启次数不得少于8次。
5.1.1.4 将消防泵在消火栓阀门各种开启度下达到额定转速时测得的出口压力与流量数据绘制成特性曲线图。
5.1.1.5 根据测量所得每台消防泵的特性曲线图,计算消防泵在额定工况下的总供水量,其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流量的测定
5.1.2.1 将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置于工作状态,逐一进行试验。
5.1.2.2 启动消防泵,使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的进口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值,待喷射稳定后停止喷射。允许消防泡沫炮以水代替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
5.1.2.3 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压力、流量、射程的特性曲线,找出对应额定喷射压力时的流量值,其值应符合4.3.3.2和4.3.4.2的规定。
5.1.3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射程的测定
5.1.3.1 试验条件应符合GB 7956—1998中5.13.1的规定。
5.1.3.2 试验方法应符合GB 7956—1998中5.13.2的规定。
5.1.3.3 作出接受器接收的水或泡沫的质量与至原点距离的关系曲线,接受质量最大的接受器至原点的距离即为射程,其值应符合4.3.3.2和4.3.4.2的规定。
5.1.4 混合比的测定
按照GB 7956—1998中5.15的规定进行,测定结果应符合4.3.6的规定。
5.1.5 发泡倍数和25%析水时间的测定
按照GB 7956—1998中5.16的规定进行,测定结果应符合4.3.4.2的规定。
5.1.6 举高装置的升降试验
5.1.6.1 试验前应在升降平台、登高平台装置上施加1.5倍的设计负荷。
5.1.6.2 试验时,应先启动液压油泵,将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升到规定的最高工作位置停留5min,此时举高喷射装置应在1.25倍的额定压力下喷射5min,然后下降到原始位置。升降次数不得少于3次。
5.1.6.3 试验结果应符合4.3.10.2的要求。
5.1.7 举高装置的应急辅助设备试验
5.1.7.1 试验条件同5.1.6.1。
5.1.7.2 试验时把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升至规定的最高位置或最大臂架幅角(或任一规定位置)停住。然后断开动力源,用应急辅助设备将其降落和收回。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5.1.7.3 试验结果应符合4.3.10.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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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255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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