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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物证的检验和鉴定


9.4.1 物证鉴定委托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公安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公安消防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人,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人。
9.4.2 物证的运送方式
    应将提取到的物证尽快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物证送达鉴定机构实验室的方式可以由相关人员亲自送递,也可以邮寄或托运。
9.4.3 实验室的检验和鉴定
    根据物证的特性和火灾现场的实际需要,对物证可以进行很多方面的检验和鉴定。物证检验应当遵循标准化的程序、方法和步骤。
9.4.4 检验和鉴定的方法
9.4.4.1 —般理化性质检验
    火灾原因调查过程中一般需要进行理化性质检验内容主要有:
    ——红外光谱(IR):依照某些化学物在特定的光波区域吸收红外光线的性质进行检验;
    ——原子吸收(AA):用于检验金属、水泥或泥土等不挥发性物质的单一元素;
    ——X-荧光:根据元素对X-荧光的反应,对金属元索进行分析。
9.4.4.2 易燃液体助燃剂的鉴定
    对火灾现场残留物样品中是否存在常见易燃液体助燃剂以及燃烧残留物进行鉴定。鉴定方法包括:紫外光谱法、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液相光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鉴定方法见GB/T 18294。
9.4.4.3 电气物证鉴定
    对火灾现场的电气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主要为观察金属的显微组织特征,确定其熔化性质与火灾起因的关系。
    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见GB 16840。
9.4.4.4 热稳定性测定
    用差热分析仪和(或)差示扫描量热仪评价物质热稳定性。
    适用于评价固体、液体物质热稳定性。测定参数有起始发热温度、焓变(吸热和放热量)。该测定按照GB/T 13464 进行。
9.4.4.5 闪点、燃点和自燃点参数测定
    闪点、燃点和自燃点是判断、评价物质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对这些参数的测定按照GB/T 261、GB/T 267、GB/T 5208 和GB/T 5332进行。
9.4.4.6 其他物质燃烧性能测定
9.4.4.6.1 可燃气体爆炸极限
    按照GB/T 12474对在一定温度、标准大气压下能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的化学品进行最低和最高爆炸极限的测定。
9.4.4.6.2 氧弹热量计测定石油产品的燃烧热
    按照GB/T 384测定石油产品热值。该方法可对精度要求较高的很多挥发性物质和不挥发性物质进行测定。
9.4.4.6.3 可燃粉尘的燃烧或爆炸性能测定
    按照 GB/T 16425,GB/T 16426,GB/T 16428,GB/T 16429,GB/T 16430和GB/T 15929,对爆炸性粉尘的爆炸下限浓度、最小点火能、最低着火温度、爆炸压力和最大压力上升速率进行测定。
9.4.4.6.4 纺织品的燃烧性能
    纺织品的各项燃烧性能可按照GB/T 20390.1、GB/T 8746、GB/T 5455和GB/T 8745进行测定。
9.4.4.6.5 塑料的燃烧性能
    塑料的各项燃烧性能指标可按照GB/T 2406、GB/T 2407、GB/T 2408、GB/T 823、GB/T 4610进行测定。
9.4.4.6.6 软垫家具的燃烧性能
    软垫家具的各项燃烧性能指标(包括耐香烟点燃性)可按照GB 17927、GA 136的规定进行测定。
9.4.4.6.7 铺地材料或地毯的可燃性。
    一定实验室条件下与点火源接触或热辐射时铺地材料或地毯的可燃性能可按照GB/T 1049、 GB/T 11785、GB/T 14768 进行测定。
9.4.4.6.8 建筑材料的燃烧特性的测定
    建筑材料燃烧特性测定的相关国家标准有GB 8624、GB/T 8625、 GB/T 8626、GB/T 14402、 GB/T 14403、GB/T 14523、GB/T 16172、GB/T 16173、GB/T 20284。其中 GB 8624 是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国家标准,是我国评价建筑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基础标准。GB/T 20284主要用于测试建筑产品的对火反应性能,是GB 8624分级体系中引用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9.4.4.6.9 材料产烟毒性评价
    对材料受热分解和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进行毒性评价,包括材料产烟的制取方法、动物染毒试验方法及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要求,见GB/T 20285。
9.4.5 样品量
    样品量太少可能无法进行检验和实验,所以送检的样品量应足够多。委托鉴定前,火灾调查人员应按照GB/T 20162,并可与鉴定机构的人员联系,以咨询鉴定所需要的量。
9.4.6 比对检验
    比对检验是将待检试样与标准试样在相同鉴定条件下,比较其痕迹特征或比较某些性能参数,以认定其同一性。在比对检验中要特别注意操作条件的一致,确保检验结果的可比性。
9.4.7 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对检材采用多种分析鉴定方法,通过各种指标的测定,从不同侧面对火灾物证进行分析鉴定的过程。火灾物证的分析鉴定几乎用上了所有的分析手段,包括化学分析、物理分析、近代仪器分析的各种方法。各种分析鉴定的结果是综合评断的客观依据,因此分析鉴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 分析鉴定时一般要采用目前公认的标准分析鉴定方法,并且要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检验,以便相互验证,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b) 为使分析鉴定结果更可靠,应做空白试验和对照试验等质量控制试验;
    c) 要合理地使用检材,同一种检材要求尽可能多地检验几种物质,并且前一步试验不影响后一步试验的进行。
9.4.8 综合鉴定结论
    根据各种理化检验结果,在对各种测试结果合乎逻辑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火灾现场情况做出综合鉴定结论。
    结论用语应简明扼要,客观准确,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综合鉴定结论分为:
    a) “相同”:当检材与标样之间主要成分或主要特征一致,而其他一些外部特征的差异可根据案情做出合理的解释时,可作“相同”的结论。
    b) “不相同”:如果检材与标样之间的一个或几个主要特征存在本质的差异,即使外部某些特征偶尔相符,也要做"不相同”的结论。
    c) “同一”:如果检材与标样之间的成分、理化性质相同,其他的特征(如特殊的杂质、痕迹等)也相符时,可做“同一”的结论。如果考虑到火灾物证的组成十分复杂,某些偶然性难以排除时,可不做“同一”的结论,而做“一致”的结论。
    d) “检出”:若对检材的某一组分进行鉴定时,若检样与标样之间的理化性质相同,可做“检出某组分”的结论。
    e) “未检出”:对检材的某一组分鉴定时,若鉴定结果呈现“负性",可做“未检出”的结论。并不能说那种组分一定不存在,很可能是该组分含量低或分析方法的灵敏度不够或有干扰等而未能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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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XF/T8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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