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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5.1 各类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断开其与负载和联动控制器的连接线。
3.5.2 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项功能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负载和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功能、启动负载功能和负载启动后的反馈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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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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