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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跨区域灭火救援战勤保障


8.1 战勤保障原则
    遵循“全国统筹、本地为主、分工保障、社会联动”的原则。
8.2 战勤保障组织
8.2.1 战勤保障大队
    以消防支队建制保障为基础,实施跨区域增援保障。
8.2.2 省级战勤保障机构
    以消防支队现有的战勤保障为基础,组建隶属于省消防总队的省级战勤保障机构,实施跨区域增援保障。
8.2.3 国家级战勤保障机构
    在省级战勤保障机构的基础上,组建隶属于公安部消防局的国家级战勤保障机构,实施大型灾害救援跨区域增援保障。
8.3 战勤保障内容
8.3.1 灭火剂、油料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除自己保有一定的灭火剂与燃油储备量外,还应建立与地方单位、灭火剂生产厂家、燃油供应部门建立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8.3.2 特种设备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发电机、充电设备、大型机械设备等第一时间投入使用。
8.3.3 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与城市120、各级医疗机构等专业急救站协同,实施医疗救护保障。
8.3.4 信息网络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保障网络,确保跨区域灭火救援现场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和远程共享。
8.3.5 技术保障
    灭火救援总指挥部应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8.3.6 其他保障
    各级战勤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配合和满足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中的供电、供水、环保、饮食及车辆维修等其他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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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 XF/T104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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