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验收


5.1 验收的组织
    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消防作战训练等使用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供货厂商及业内专家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5.2 验收资料
    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 竣工验收申请;
    b) 竣工图样及设计文件;
    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d) 施工记录和工程阶段验收记录;
    e) 竣工报告;
    f) 调试报告;
    g) 项目单项检验记录;
    h) 主要部件或总成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i)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j) 设施及其主要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管理说明书。
5.3  验收规则
5.3.1 竣工验收应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验收项目按表1规定。
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设施验收项目
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设施验收项目
5.3.2 钢构件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防腐涂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结合查看相关质量检查和试验记录进行,要求分别符合GB 50205-2001附录J中表J.0.1、J.0.4、J.0.12的相关规定。
5.3.3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应结合查看相关质量检查和试验记录进行, 要求符合GB 50205-2001附录G的相关规定。
5.3.4 普通涂层表面及钢平台、钢梯、钢栏杆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按GB 50205-2001附录H 执行。
5.3.5 验收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方为合格。
5.4 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附录A的格式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内容可按设施的结构形式和功能组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943-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