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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总放热量和火灾增长速率测试


6.2.1 试验房间
标准燃烧物总放热量和火灾增长速率的测试试验房间应符合GB/T 25207—2010第5章的规定。
6.2.2 试验样品布置
在试验房间内,标准燃烧物样品应置于样品支架上,点火源、样品支架应满足附录A的规定。试验 时,点火源的4个标准点火器、试验样品及样品支架的布置相对位置见图1,标准点火器中燃料罐的罐口中心正对试验样品底角,罐口上沿与试验样品下表面距离为(20±5)mm。
图1样品布置及相对位置
6.2.3 燃烧产物收集系统
燃烧产物收集系统应符合GB/T 25207—2010第8章的规定。
6.2.4 排烟管道中仪器的要求
排烟管道中的仪器应符合GB/T 25207—2010中9.1、9.2的规定。
6.2.5 试验系统性能
6.2.5.1 标定
在对标准燃烧物样品进行总放热量和火灾増长速率测试前,应采用GB/T 25207—2010中6.1规定的推荐点火源作为燃烧器,对整体试验系统(包括燃烧产物收集系统和排烟管道中的燃烧产物测量分析系统)进行标定,具体标定方法和结果应符合GB/T 25207—2010中10.1的规定。
6.2.5.2 系统响应
试验系统响应应符合GB/T 25207—2010中10.2的规定,
6.2.5.3 精度
试验系统精度应符合GB/T 25207—2010中10.3的规定,总放热量和火灾增长速率测量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应大于20%。
6.2.6 试验程序
6.2.6.1 初始条件
从试样安装直到开始试验,房间内和周边环境的温度应为(20±10)°C,环境湿度为55%±20%,大气压为标准大气压。
试验房间门中心1m范围内,水平风速不应超过0.5m/s。
6.2.6.2 试验步骤
按如下步骤进行试验:
a) 拆开标准燃烧物样品的外封装塑料膜,按照6.2.2的规定布置好样品和点火源(见附录A,其中4个标准点火器的燃料罐内先不加注水和燃料);
b) 按附录A的规定,在4个标准点火器的燃料罐内加人定量的水和正庚烷(化学纯)燃料,同时开启测试系统的所有记录仪表和测量装置,进行数据采集;
c) 数据采集时间不小于2min且不大于3min时,使用点火棒在15s内引燃4个标准点火器的燃料罐,开始标准燃烧物样品的燃烧试验;
d) 整个试验过程中,宜进行拍照及摄像记录。
6.2.6.3 试验终止
以Qt表示在试验至某一时刻t 时测得标准燃烧物样品的火灾增长速率值,以Qmax表示试验测得标准燃烧物样品的火灾增长速率峰值。在试验后期,当Qt<QmaxX5%,且持续时间超过30s时,停止采集数据,终止试验。
6.2.7 试验记录
试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初始试验条件;
b) 试样基本信息;
c) 试样外形尺寸、纸制品含水率;
d) 试样热释放速率随时间变化的曲线;
e) 试样总放热量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及试验结束时刻的总放热量THR的数值;
f) 试验过程中所有特殊情况及发生时刻;
g) 按照附录B的方法计算得到的火灾增长速率
6.2.8 试验结果
将总放热量THR、火灾增长速率《的试验结果与原设计参数进行比对,并按表1做出标准燃烧物是否符合分类要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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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系统A类火试验用标准燃烧物 GB/T3143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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