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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试样材料的要求


3.1.1 具备下列表面特征之一的试样适合作试验。
a.  表面上任何一点相对于水平面的不规则度不大于±1mm。
b.  对凹凸不平整表面,应取其受火面中心部位直径为150mm的圆面积为基准面,基准面中最高凸点到最低凹点的深度不大于10mm。
不符合 a、b 规定的试样必须进行加工,使之符合规定,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3.1.2 对于表面与底面不对称的试样,应根据该试样在实际情况中的使用情况来取样,其受火面可选用表、底两个面进行试验。
3.1.3 复合试样
对于厚度小于70mm的复合试样,应就整个厚度来取样;厚度大于70mm的复合试样应打磨非受火面,以满足厚度为mm的要求。
3.1.4 组合试样
当被测试样在实际使用中,依附于某一衬底材料时,则应将两者按实际的粘接方式接合起来进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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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材料燃烧或热解发烟量的测定方法(双室法) GB/T16173-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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