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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电源功能试验


5.7.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5.7.2 要求
试样的电源功能应满足4.1.7的要求。
5.7.3 方法
5.7.3.1 在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试样的主电源,使试样中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试样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及其主电源过流保护情况。
5.7.3.2 主电源试验
5.7.3.2.1 将试样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
5.7.3.2.2 按4.1.7.2a)、b)的要求,使试样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4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然后使试样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按5.3〜5.6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5.7.3.3备用电源试验
5.7.3.3.1 将试样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将试样的备用电源放电至终止电压,再对其进行24h充电。
5.7.3.3.2 关闭试样主电源,1h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
5.7.3.3.3 按4.1.7.3a)、b)的要求,使试样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30min,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然后使试样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按5.3〜5.6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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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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