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爆炸火灾


5.3.1 提取部位
    当爆炸起火点确认之后,提取爆炸点及距爆炸点不同位置的爆炸飞溅物(散落在地面、设备表面、墙壁上等),以及未在火场存放,未经爆炸燃烧的原物品,共同作为物证鉴定的试样。
5.3.2 液体、固体爆炸
    应将不同位置的爆炸飞溅物及爆炸燃烧形成的残留物,按空间立体取样法提取。
5.3.3 气体爆炸
    爆炸点及其附近的气样采用抽气泵、采样器或注射器抽提。爆炸点周围的烟尘按空间立体取样法提取。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20162-200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