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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灭火性能


6.7.1 仪器设备
秒表:分度值0.1s;
天平:精度1g;
量筒:分度值10mL。
MPZ/6型手提贮压式泡沫灭火器或MSZ/6型手提贮压式水型灭火器。喷嘴见图1;灭火剂充装量(6±0.2)L;充入氮气压力(表压)(1.2±0.1)MPa。
也可以使用厂家提供的MPZ/6 型或MSZ/6 型灭火器及喷嘴,但其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性能应符合GB 4351.1—2005 的要求。
灭火剂:取经6.7.2 样品储存试验后的灭火剂。
喷嘴
6.7.2 样品贮存试验
取一定量的样品,按6.2的规定首先进行抗冻结融化试验,然后,在(60±2)°C的环境中进行7天高温试验,最后在(20±5)°C的环境中放置24h或以上,充装灭火器。
6.7.3 A类火灭火试验
6.7.3.1 试验模型

A类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或其他类似的支架上)的木条和正方形金属制的引燃盘构成,支架髙400mm±10mm。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g/cm3~0.55g/cm3;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mm±1mm,木材长度500mm±10mm。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排列,每层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试验模型的木条根数、层数、引燃盘尺寸和引燃油量应符合GB 4351.1-2005中表11规定。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用符合SH 0004—1990的120号溶剂油。
6.7.3.2 试验条件
A类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试验室应具有足够的空间,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燃烧的要求。
灭火试验可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6.7.3.3 试验步骤
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mm清水,再加入燃料,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点燃燃料,当燃料烧尽,可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质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直接测定或采用被证明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灭火应从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处开始喷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顶部、底部、侧面等喷射,但不能向木垛的背面喷射。灭火时应使灭火器保持最大开启状态并连续喷射,操作者和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6.7.3.4 试验评定
火焰熄灭后10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但10min内出现不连续的火焰可不计),即为灭火成功。
灭火试验中因木垛倒塌,则此次试验无效。
灭火试验应进行3次,其中有2次灭火成功,则视为成功。若连续2次灭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6.7.4 B类火灭火试验
6.7.4.1 试验模型

B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圆形盘内放入燃料构成,盘用钢板制成,模型尺寸应符合GB 4351.1—2005 中表12的规定。燃料为符合SH 0004—1990要求的橡胶工业用溶剂油(适用于抗醇和非抗醇型)、99%丙酮(适用于抗醇型)。
6.7.4.2 试验条件
B类火灭火试验可在室外进行,但风速不应大于3.0m/s。但下雨、下雪或下冰雹时不应进行试验。试验时,油盘底部应与地面齐平,当油盘底部有加强筋时,必须使油盘底部不暴露于大气中。
灭火试验可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6.7.4.3 试验步骤
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火试验时,为了防止油盘变形,可加入清水,但盘内水深不应大于50mm,不应小于15mm。99%丙酮火试验时,不得加入清水。
点燃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火预燃60s;99%丙酮火预燃120s。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灭火器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但操作者不得踏上或踏入油盘进行灭火。
6.7.4.4 试验评定
火焰熄灭后1min内不出现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燃料,则灭火成功。
灭火试验应进行3次,其中有2次灭火成功,则视为成功。若连续2次灭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每次试验均应使用新的燃料,经燃烧后熄灭的燃料不得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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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灭火剂 GB1783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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