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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排烟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排烟机所选用的电动机或内燃机必须通过定型检验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排烟机选用的主要零部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2 外观质量
5.2.1 排烟机表面应平整光滑,无刮伤。
5.2.2 排烟机所有铸袢外表面应无砂眼、疏松、裂纹、结疤等缺陷。
5.2.3 排烟机的联接件、紧固件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可靠固定。
5.2.4 排烟机的黑色金属紧固件应经防腐处理。
5.3 整机质量
排烟机整机质量应不大于100kg(不含风管、水带等附件)。
5.4 风量性能
对应于制造商公布的排烟机额定转速下的风量,实测偏差不应超过±5%。
5.5 连续运转平稳性
按6.5进行排烟机连续运转平稳性试验,其最大自行移动距离不应超过200mm。
5.6 倾斜运转
按6.6进行排烟机倾斜运转试验,在试验中各部件不应出现漏油、机械松动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的现象。
5.7 连续运转性能
按6.7进行排烟机连续运转试验,排烟机在试验中各部件不应出现漏油、机械松动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的现象。
5.8 安全要求
排烟机的进、出风口应安装安全网,安全网的最小间隙应不大于8mm。
5.9 噪声
排烟机运行中最大噪声值应不大于110dB(A)。
5.10 其他要求
5.10.1 内燃机式排烟机的其他要求
5.10.1.1 低温启动性能

排烟机进行低温启动性能试验,启动时间应不大于30s。
5.10.1.2 蓄电池容量
电启动的内燃机,其蓄电池容量应能保证连续启动20次。
5.10.1.3 燃油箱容积
排烟机的燃油箱容积应能保证排烟机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h。
5.10.1.4 隔热保护
排烟机的排气管及消声器外露部分应有隔热保护措施。
5.10.1.5 工作温度
内燃机式消防排烟机的工作温度,应符合JB/T 5135.3中的相关规定。
5.10.2 水力排烟机的其他要求
5.10.2.1 水压密封性能

排烟机的水轮机受水压部分应按制造商公布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进行密封试验,部件不应有渗漏、冒汗等缺陷。
5.10.2.2 水压强度
排烟机的水轮机受水压部分应按制造商公布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强度试验。试验过程中部件不应有影响性能的变形和裂纹等缺陷。
5.10.2.3 水流方向标志
排烟机的水轮机进、出水口上应有表示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识。
5.10.3 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
排烟机的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中规定的IP 54级。
5.10.4 排烟机叶轮
排烟机的叶轮应进行超速性能试验,其超速性能应符合JB/T 6445的规定。
5.10.5 推车式排烟机车架和行驶性能
5.10.5.1 车架组件

推车式排烟机车架组件应具有固定和运载排烟机所有部件和零件的功能。
5.10.5.2 行驶性能
5.10.5.2.1 推车式排烟机应能让一人容易地在水平地面上和在有2%坡度的坡面上推行或拉行。
5.10.5.2.2 推车式排烟机以竖直位置存放时,该车架应能靠自身的支撑稳固地竖立在地面上,当从竖直的位置倾斜10°时,应能靠自重返回其原位置.推车式排烟机从竖直存放位置倾斜到推行或拉行位置时,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不应大于400N,推车式排烟机以斜躺位置存放时,从斜躺的存放位置抬起到推行或拉行位置,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也不应大于400N。
5.10.5.2.3 推车式排烟机的行驶机构应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行或拉行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5.10.5.2.4 推车式排烟机在经受6.11规定的各项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推车式排烟机应能正常工作,并符合5.5的要求;
b) 如车轮、轴和推车的配件出现损坏,其损坏程度不应影响一人正常移动推车式排烟机;
c) 推车式排烟机不应有焊缝开裂;
d) 电动排烟机的车载蓄电池不应有移位现象。
5.10.6 耐商温性能
水力消防排烟风机、电动消防排烟机应在不低于150℃气流通过时连续运转60min无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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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消防排烟机 GB279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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