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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每台止回阀都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1.2 所有止回阀成品出厂前必须按表1的规定进行检验,达到合格方能出厂。
8.1.3 对同一批次的成品按表1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后,当出现不合格时,应再次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品,该批次的成品均不能出厂。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或对产品质量有重大争议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g) 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8.2.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和9.1的规定。
8.2.3 抽样数量及检验顺序
8.2.3.1 止回阀
    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止回阀产品中抽取9个作为样品,抽样的基数不得少于50台。试验时在9个抽样样品中任选3台分别按规定的检验顺序流程进行检验。止回阀样品编号和检验顺序流程见图2。
8.2.3.2 止回阀中的感温元件
    对止回阀中的感温元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进行抽样。对一次性动作的感温元件的感温元件样品为15件,从中任选5件作为检验样品,其余10件作为复检备用样品;对可多次重复动作的感温元件样品为3件,从中任选1件作为检验样品,其余2件作为复检备用样品,分别按图3规定的试验流程进行检验。
8.2.4 判定规则
8.2.3.1 对抽样的止回阀样品,按8.2.3规定的检验顺序进行检验。对照表2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无A类不合格项;B类不合格项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2项,可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否则应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对不合格项可视止回阀种类对样品数量加倍按试验顺序流程进行复检。如果复检中仍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可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2.4.2 对止回阀中的感温元件,在按8.2.3.2规定的初检样品数量和试验顺序流程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若其中每项试验全都达到要求,可判该批样品的感温元件为合格。否则,需按8.2.3.2 规定的复检样品数量和试验顺序流程进行复检。在复检过程中,当各项试验全都达到要求,可判该批样品的感温元件为合格。否则,判该批样品的感温元件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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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 XF/T79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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