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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件


6.1 试件尺寸
如果不受试验炉开口尺寸的限制,试件及其所有零部件应以全尺寸(实际尺寸)进行试验。不能以全尺寸试验的门或卷帘总成,应选择可能试验的最大尺寸,全尺寸试件的耐火性能由扩展应用分析得到。支承结构的最小受火区域应满足7.3.1的规定。
6.2 试件数量
对于每种规定的辅助结构或支承结构(见7.3.1)及其约束条件(见7.3.4),门(卷帘)总成应至少进行1次耐火试验。
如果门(卷帘)结构对称,则可用1个试件任取其中一面进行耐火试验。如果门(卷帘)结构不对称,则试件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述规定:
a) 当要求门(卷帘)的每一面都具有耐火性能,且无法确定薄弱面,则应选取至少2个相同的试件,分别对每一面进行耐火试验;
b) 当要求门(卷帘)的每一面都具有耐火性能,且能确定薄弱面,则应选取1个试件,仅对该薄弱面进行耐火试验;
c) 当只要求门(卷帘)的某一特定面具有耐火性能,则应选取1个试件,仅对该面进行耐火试验。此试验结果仅限于应用在实际状态下特定面受火的情况。
试件数量的确定,应在试验报告中给出具体说明。
6.3 试件设计
6.3.1 为了使试验结果得到最大范围的直接应用,在试件设计和支承结构选择时,应考虑7.3的要求。
6.3.2 门或卷帘包含的侧板、横楣板或平齐板无论是否镶嵌玻璃,都应作为试件的一部分。侧板应装在门锁一侧。
6.3.3 试件应能代表预计在实际中使用的门或卷帘总成,包括组成试件重要部分的表面装饰(面漆)和配件,因为这些可能在试验中影响门或卷帘总成的性能。
6.3.4 委托者应当向试验室提供包括公差在内的设计间隙。
6.4 制作
试件应按GB/T 9978.1规定的方法进行制作。试件所用的材料、制作工艺、拼接与安装方法应能代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为了试验能够进行而对安装形式做的修改应对试件无重大影响,并应在试验报告中对修改作详细说明。
6.5 核查
6.5.1 委托者应提供足够详细的试件说明,以便试验室能够在试验前对试件进行详细地检查,确定与委托者提供信息的一致性。GB/T 9978.1提供了有关试件核查确认的详细指南。
试验前委托者应将试件的所有结构细节、图纸、主要零部件的制造厂/供应商一览表及其试验方案提供给试验室。为了利于试验室核查试件与委托者提供信息的一致性,只要可能,任何不一致的部分在试验之前应被拆解。
6.5.2 如果对试件结构的检查可能使试件产生不可修复的破坏,或不可能在耐火试验后对结构进行检查,试验室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一致性核查:
——试验室可在生产线上对提交检验的门或卷帘总成进行检查。
——委托者应根据试验室的要求,提供附加的试件或试件的一部分,如不可能检查的部分(例如一个门扇);试验室可任意选其中一个试件用于耐火试验,而另一个试件用于结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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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T763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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