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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灭火器的铭牌上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和灭火剂(水基型灭火剂中的添加剂)的种类及数量。
    b)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用图1所示代码表示),代码的尺寸应不小于16 mm×16 mm。对不适应的灭火种类,其用途代码不应标示,但对于使用会造成操作者危险的,则应标示后用红线“X”去,并用文字明示在灭火器的铭牌上。
    c)使用温度范围。
    d)使用方法,用文字或图形说明(编排在铭牌的明显位置)。
    e)灭火剂毒性警告。
    f)应有“本灭火器为一次性使用,不允许重复充装”的警示性文字说明(编排在铭牌的明显位置)。
    g)采用二元包装的灭火器应有“用后废弃时,应先将罐体扎破,让预置气体放出”的文字说明。
    h)采用二元包装时在铭牌上应加以说明。
    i)产品标准代号及年号。
    j)出厂日期。
    k)灭火器的保质期不应超过4年。
    l)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8.1.2 有固定架的灭火器,固定架不应遮盖其标志内容[8.1.1中a)~f)]。
8.1.3 包装箱表面应印有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数量、灭火种类或对象、 包装箱外部尺寸、毛重和保质期、出厂日期等。
8.1.4 包装箱应标有“小心轻放”、“严禁曝晒”等字样。
8.2 包装
    产品宜采用竖直排列,产品的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损坏和散包,并应符合用户的需要和运输部门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防止碰撞,避免雨淋、曝晒及污染。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严禁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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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式灭火器 XF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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