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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居室


4.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五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居室类型及相关指标

注:1 本表中面积不含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
       2 5类宿舍以8人为宜,不宜超过16人;
       3 残疾人居室面积宜适当放大,居住人数一般不宜超过4人,房间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4.2.2 居室床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无障碍居室不应小于0.80m;
      2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0m;
      3 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残疾人居室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 采暖地区居室应合理布置供暖设施的位置。
4.2.3 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宜为0.50m³~0.80³;衣物的储藏空间净深不宜小于0.55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
4.2.4 贴邻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防潮处理。
4.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2.6 中小学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其他宿舍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4.2.7 宿舍建筑的主要入口层应设置至少一间无障碍居室,并宜附设无障碍卫生间。

条文说明

4.2.1 学校的学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的宿舍居室,都有学习的要求。因此,居室内除供睡眠或休息外,还应具备学习的条件,要求有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减少相互干扰。企业职工的宿舍居室以居住为主。因此本规定按不同居住人数和要求,把居室分为1、2、3、4、5五类,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
    据调查,近年建成的宿舍:1类适用于博士研究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2类适用于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3类适用于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学生、部分条件较好的中、小学生,4类适用于中等院校、中小学的学生,5类适用于工厂企业的职工、兵营等。
    为了保证卫生和居住质量,每间居室人数不宜超过16人。
    由于增大了储藏空间的体积,3类、4类、5类居室的人均面积均比原来增大了1m2。
    肢体残疾人的居室由于需要设置放置轮椅的位置以及轮椅回转空间,所以面积宜适当放大,放大系数建议设为1.15~1.40,具体见图1。
    高架床是近年来出现并广泛使用的一种下层学习,上层睡觉的组合家具。

图1 肢体残疾人的居室的平面布置尺寸

4.2.2 本条基本遵照原规范和调查结果,具体见图2。

4.2.3 储藏空间包括衣柜、箱架和书架等,目前书架一般组合在家具内。根据不同居住对象,结合室内布置和空间利用,设计者可灵活选用。近年来新建宿舍在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储藏空间为0.50m³/人~0.75m³/人,温和地区的储藏空间为0.45m³/人~0.50m³/人,夏热冬暖地区的储藏空间为0.30m³/人~0.45m³/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宿舍内通常都会设置挂衣服的衣橱,储藏空间与原来相比有所提升,故本规范规定居室每人储藏空间为0.50m³~0.80m³。
4.2.4 除了卫生间按规定做防水防潮处理外,对于贴邻公共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和储藏室迎水面墙面需做防潮处理,使墙面保持干燥。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下室室内潮湿,通风和采光条件差,安全疏散难度大,故居室不应设在地下室。
4.2.6 居室不宜设在半地下室,若条件限制,只能将居室设在半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2.7 考虑到对伤残人士的人文关怀,在主要入口层设置无障碍居室和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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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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