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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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²,其它场所为0.5人/m²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²,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³,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³、而不超过3.00m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的。如某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槽车连接管被拉破,大量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数十人,在爆炸贮罐70m范围内的一座三层楼房全部震塌,200m外的房屋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3km外的百货公司的窗玻璃被破坏;又如某市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大火持续20多个小时,燃烧面积达420000㎡(附近苗圃被烧坏,高压线被烧断,造成48个工厂停电26h),经济损失近500万元;北京某化工厂苯酚丙酮车间反应罐爆炸,厂房和设备被炸坏,数千平方米内烈火熊熊,死27人,伤8人。青岛市黄岛油库火灾波及范围数百米,死伤数十人,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等等。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物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三、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措施。
4.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离开高层建筑单独修建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燃点较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设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保留原条文。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有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有的设在顶层(如上海某百货公司顶层就设有一个能容纳千人的礼堂兼电影厅,广州某大厦顶层设有能容纳二三百人的餐厅等)。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它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4条防火措施。
4.1.5A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小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4.1.5A条的说明。
4.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4.1.7 对原条文的部分修改。
    一、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故本条对其未加限制。
    二、国内外不少火灾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本条规定的必要性。1991年5月28日,大连饭店(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救出无法逃生的人员;1993年5月13日,南昌万寿宫商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发挥了很大作用,在这座建筑倒塌之前6min,云梯车把楼内所有人员疏散完毕;1979年7月29日,肯尼亚内罗毕市市中心一座17层的办公楼发生火灾,由于该大楼平面布置较为合理,为使用登高消防车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火灾损失;1970年7月23日,美国新奥尔良市路易斯安纳旅馆发生火灾,1973年11月28日,日本熊本县太洋百货商店大火,1985年4月19日,我国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火灾,都是由于平面布置比较合理,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而救出了不少火场被困人员。反之,1984年1月4日,韩国釜山市一家旅馆发生火灾,由于大楼总平面不合理,周围都有裙房,街道又狭窄,交通拥挤,尽管消防队出动数十辆各种消防车,也无法靠近火场,只能进入狭窄的街道和旅馆大楼背面,进行人员抢救和灭火行动。云梯车虽说能伸至楼顶,但没有适当位置供它停靠,消防队员只得从楼顶放下救生绳和绳梯,让直升飞机发挥营救人员的作用。
    三、由1/3周边改为1/4周边的理由是:
    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故改为1/4周边不应布置相连的大裙房。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布置时要考虑这一基本要求。
4.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不少建筑物在地下室或其它层设有汽车停车库,如深圳国贸中心、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等,均在地下层设有汽车库。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管理使用,与高层民用建筑结合在一起修建的停车库将会逐渐增加。
    根据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作了防火规定:
    一、为了使停车库火灾限制在一定范围,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威胁到高层其它部位的安全,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9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危险性大。它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如某厂家属宿舍一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灶具阀门未关,液化气外漏,点火时发生爆炸,数人伤亡,建筑起火;某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瓶角阀破坏,发生火灾,烧毁了一个单元房屋,并烧伤一人;上海某住宅火灾,抢出来的液化气瓶因未注意及时关闭阀门,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几十人。
    在国外,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也有不少惨痛的教训。如韩国的大然阁饭店因二楼咖啡馆液化石油气瓶爆炸,将21层的大楼全部烧毁,死亡164人、伤60人;巴西圣保罗市31层的安得拉斯大楼火灾,由于液化石油气助长火势,火焰窜出窗口十几米,楼内装修全部烧毁,死伤340多人。
    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故本条规定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其具体设计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灶、开火器等燃气或其它一些可燃气体用具,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开水器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饭店15楼和某办公楼煤气开水器,因管理人员操作不慎,点火时产生燃爆,把本大楼的一些窗户玻璃震碎。故作本条规定。
4.1.10 在没有管道煤气的高层宾馆、饭店等,若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储罐设置的位置又无法满足本规范4.2.5条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在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后,也可直埋于高层主体建筑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附近。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或不限。本条中所说的“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4.00m范围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00m范围,见图2。

油罐面4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4.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据调查,目前全国470余个城市,约有1/3左右的城市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其中有一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当其使用于高层建筑时,必须采用集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而后利用管道将燃气送至楼内。
    一、我国近几年来,有不少城市如广东省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市,江苏省的无锡、常州、南通、苏州等市,有不少宾馆、饭店、综合建筑等,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其容量少则10瓶以上,多则三四十瓶(50kg/瓶)。
    二、过去几年,国家虽没有对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在防火要求上作出规定,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参考了国外有关规定或安全资料,作了大量工作,在防火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安全做法,值得借鉴。
    三、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本条作了以下规定:
    1. 为了安全,并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得一致,规定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可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贴邻建造,但不能与高层建筑主体贴邻建造。
    2. 总储量超过1.00m3且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一定要独立建造,且与高层主体建筑和直接相连的裙房保持10m以上的防火间距。
    3. 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与高层主体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相吻合。
    4. 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应在总进、出气管上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为了迅速而有效地扑灭液化石油气火灾,在气化间内必须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如1211或1301、CO2等灭火系统。
    6. 液化石油气如接头、阀门密封不严,容易漏气,达到爆炸浓度,遇火源或高温作用,容易发生爆炸起火,因此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 为了防止因电气火花而引起的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安装在气化间的灯具、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耐火电线。
    8. 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一旦漏气,容易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发生爆炸,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故作此规定。
    9. 为了稀散可燃气体,使之不能达到爆炸浓度,气化间应根据条件,采取人工或自然通风措施。
4.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 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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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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